2012年6月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有用人单位以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这实际上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违法行为。